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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2024年最新版本

一、申办报告 。它是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应当包括:1.办学性质和办学宗旨 ,阐明拟举办的学校是否属于或者基本属于公益性 、非营利性,投资人是否要求产权、回报和收回投资。这些内容十分重要,因为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同 ,设立的程序有一定的差别,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也有一定的区别,举办者的陈述和设想是在成立之初判定其性质的重要依据 。2.举办者的情况 ,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否有条件、有能力举办学校。3.办学设想,打算培养什么样的人才 ,招收什么样的学生;是学历教育还是职业技能培训;未来的招生规模有多大 ,发展前景如何;是举办高等学校,还是中学 、小学或学前教育;是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或者远程教育(函授、网络教学)。4.办学条件,如何达到和保证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内部管理体制 ,包括决策机构的名称 、组成及其权限,执行机构或者人员的权限,法定代表人的确定。6.经费来源与使用 ,包括举办者的先期投入,募款数额,收费标准 ,教师工资福利标准,教育教学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购置与租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料 。本法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 ,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应当提供有关材料,证明符合上述法律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的地址和资格证明文件 ,如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者是公民个人的 ,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住址等材料 。对于举办者的学历 、资历、职称、品行 、无犯罪记录以及法人的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资产规模等证明材料,法律没有硬性要求提供,但如果举办者提供这些资料 ,对审批是有益的。审批机关可以鼓励举办者提供更为具体的详细材料。需要说明的是,本法没有规定举办者必须提交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 。过去曾有文件规定,凡申请办学的单位 ,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公民个人办学的,在职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有关部门在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中应对申请办学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材料。本法取消了这样一项前置审批 ,因为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学校,都是他们自己的一项独立行为,由他们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必要经其上级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审批同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即可。

三、资金证明 。举办民办学校,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准备 ,以启动学校的建设和筹建工作 ,这是筹设民办学校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内容包括来源及其数额 。资产、资金来源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 、集资、捐资的财产 ,人民政府资助的经费、转让的国有资产 、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等 。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表明财产所有人愿意或已将财产用于民办学校的设立。关于“载明产权”的要求,应是指该财产在用于设立学校之前由谁享有合法的产权 ,有权独立处分该财产,并不是指投入民办学校后由谁享有产权。这样规定,便于审批机关审查核实产权的真实性 。

对于捐赠的财产 ,还有一项特别要求,即应当提交捐赠协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 、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 ,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其中又特别规定,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 ,对工程项目的资金 、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本法规定对于捐赠设立民办学校的财产 ,应当提交捐赠协议,也就是要求捐赠校产,须订立捐赠协议 ,这体现了《捐赠法》的精神,便于处理有关产权的移交问题 。从国外私立学校的发展经验来看,除了向已设立的学校捐赠财产外 ,还有采取信托的方式设立私立学校的方式。即首先成立公益信托,由受托人设立并管理学校及其资产。我国也有公益信托制度和基金会制度,也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设立和管理民办学校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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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 ,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校长职权的规定。

民办学校校长是学校管理和组织工作的实际承担人和负责人,明确校长的职责 ,对于划清学校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 ,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权 。学校决策机构与校长的关系 ,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校长的第一项职责就是制定各种措施和办法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组织实施决策机构通过的决定。对于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执行有困难或者需要变通执行的 ,应当及时向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2.拟定权 。校长要根据办学宗旨 、现有条件和发展目标,组织实施发展规划。为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拟定招生计划,报决策机构批准。校长有权参照上一年度学校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根据本年度学校各项具体工作的安排 ,拟订本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报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有权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拟定有关规章制度,报决策机构批准并组织实施。

3.人事聘任权。民办学校在人员聘任上有较大自主权 ,依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聘任本校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校长代表学校聘任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校长在实施聘任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聘任应当通过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向受聘方提供的工作条件、支付的报酬及提供的福利待遇,受聘方的主要职责及要求 、聘任期限、续聘和辞职的程序等有关问题 ,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当认真遵守和执行。奖惩是学校管理的一项经常化 、制度化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奖励可以鼓励上进 ,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惩处可以教育被处罚者 ,警示他人 ,防止不良现象的发生 。校长要运用好激励机制,对于工作出色,成绩优秀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教师法》第33条中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 、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 、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 、奖励。 ”对于违法乱纪者,校长给予相应惩处 ,做到赏罚分明 。《教师法》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使奖惩客观有据,应当客观 、公正、准确地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考核应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考核结果是受聘、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

4.组织教学和科研活动 。校长应依照国家的教育法律 、法规,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全面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活动。中小学应按国家有关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设置课程 ,其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课程,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 ,保证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责任,是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条件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和教学水平。民办学校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健全教师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培训进修制度。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的政治学习 ,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帮助教师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提高教师的思想水平 。同时应注重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建立教研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 。积极鼓励教师结合教学参与校外教学研究活动,努力为教师进修提供方便。要把教学与科研结合起来 ,特别是民办高等学校,要培养高层次人才,就要直接从事发展科学研究的工作。当然 ,民办学校要结合自身的特点 ,搞科研要量力而行,不能由此影响教学 。

5.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校长对学校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 ,按照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学生入学与报名注册 、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 、退学等的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的实施。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 ,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具体的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等 。其他还有管理和使用学校的各项财产,包括学校用地、校舍 、教学仪器设备等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另外校长还有学校章程和决策机构授予的其他权力和工作。

校长在对学校的行政管理中,实行校长负责制,享有最后决定权 ,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但为了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校长行使职权应当建立一定的会议形式,在认真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通过会议 ,充分讨论 ,深入研究,最后作出决策,由校长签发和公布。实践中校长行使职权的会议形式主要有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 。校长根据工作情况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作出决策,进行学校事务的管理 ,行使职权。这种形式较好地处理了个人负责与民主决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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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1、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报审批机关核准 。

2、【释义】本条是对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规定。

3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民办学校的筹设人,筹设人既可以是社会组织,又可以是个人。目前 ,我国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人:一是学校资产的捐赠者;二是学校资产的投资者;三是教育工作者,他们多是资深的教师 、校长、教育家以及离职退休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官员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任务是筹设民办学校,学校成立后 ,应当说举办者的使命便告完成,这时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行使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 ,民办学校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所谓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指举办者人员的增、减或更替。在民办学校的筹设阶段,会出现举办者的增减 ,在民办学校成立后 ,为什么还会有举办者的变更,这种变更对民办学校产生何种影响呢?应当说,这里所谓举办者的变更 ,主要是指出资人的变更,也就是说有的出资人将自己在学校中的资产份额出让给其他的出资人 。本法第9条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和条件作出了规定,即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 ,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出现变动时 ,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审批机关的职责只是批准或不批准 ,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是否变更,如何变更,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经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后 ,审批机关即应批准 。

4 、对于纯粹由捐资举办的学校,捐赠者在设立学校时已将财产捐赠给学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除非有特殊的情况,捐赠者作为举办者的身份不会变更。如果学校成立后有后续的捐赠者,则他可以根据学校的章程被选为理事或董事 ,而无法作为举办者。

5、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变更,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应将原先的投资人在学校享有的债权和应承担的债务计算清楚 ,以免出现民办学校资产的不合理的流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 、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 、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 、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材料的规定。

设立民办学校,需要资金、场地 、教师和管理人员 ,特别是设立高等学校 ,要求比较高,事先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周期比较长 。考虑到这种情况 ,为了方便设立民办学校,降低设立民办学校的各种风险,法律规定了筹设程序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